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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主題: 考績法訂丙等 銓敘部:無違憲   考績法訂丙等 銓敘部:無違憲 Empty2010-10-27, 03:5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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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績法訂丙等 銓敘部:無違憲
更新日期:2010/10/05 20:39

(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 5日電)媒體報導,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違法違憲。銓敘部今天發布聲明稿澄清,考績法修正草案訂定丙等相關規定,並無違憲之虞。

媒體報導指出,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認為,考績法修正草案牴觸大法官第483、491號解釋,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,更侵害司法權,與經驗法則衝突,「違法違憲」,「改革假象,無助改進長期績效。」

銓敘部指出,司法院釋字第243、298、491、583等號解釋,都肯定懲戒及懲處併存雙軌制,是考績法規範具懲戒性質的處分,並非憲法所不許;考績考列丙等11款要件及有關規定,都在考績法明定,法意甚明,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。

銓敘部強調,考績法修正草案明定受考人10年內累積 3次丙等退離及後功抵前過規定,並未逾越法律明確性、法律保留原則;而且考列丙等人數並非各機關固定比率,可以由主管機關視所屬機關團體績效評比結果,在規定額度內彈性調整,也沒有違反經驗法則問題。公務人員任用法、公務人員退休法本來就有公務人員資遣及命令退休的規定,考績法規定10年內 3次丙等資遣或退休,已給予受考人合理權益保障。

銓敘部表示,公務人員考績應以「同官等人員」工作績效表現為比較範疇,為防範考績丙等不公情事發生,考績法修正草案對丙等訂有條件,未來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人數也應超過1/2,且考列丙等可提起復審;如果機關首長或主管有考核不實,也將課責。

另外,對媒體指出,保訓會98年試辦考績考列丙等,有名公務員過去 7年在檔案局考績年年得甲,後來借調保訓會卻因資歷最淺吃丙。保訓會說,這名同仁並不是資歷最淺者,在檔案局任職時也有幾年考績乙等;再者,保訓會98年新進9人,也有4人考列甲等,並沒有對新進人員有針對性給予考列丙等。991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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